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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易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呂婉瑩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許秀碧

蔡安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彭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部分訟爭專有部分位置尚待及測繪,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下午4時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