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呂婉瑩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蔡㚡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許秀碧
蔡安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彭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部分訟爭專有部分位置尚待及測繪,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下午4時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