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梁家惠律師蔡宜蓁律師被上訴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訴訟代理人 李佳航
林石猛律師呂文文律師趙禹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