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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秀卿

李 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