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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上 訴 人 蔡潘滿(即蔡百友之承受訴訟人)

蔡立青(即蔡百友之承受訴訟人)

蔡立婷(即蔡百友之承受訴訟人)

蔡立佳(即蔡百友之承受訴訟人)

蔡舜智(即蔡百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