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 訴 人 蘇玉章
蘇慶勲杜家賢祭祀公業蘇耍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蘇東華蘇正惠蘇明山蘇永明蘇宗傑蘇泰祥蘇志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進丁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係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依上開規定,免徵第三審裁判費。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