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上 訴 人 薛家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詠耀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