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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5號抗 告 人即上訴人 王信任

送達代收人 郭茲貝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林椀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