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景勝(即游祝融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游景隆(即游祝融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上陞等間返還股份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生效後,始提起本件上訴,應依前開新修正標準徵收第三審裁判費7萬4205元,上訴人僅繳納6萬2385元,尚應補繳1萬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