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57號上 訴 人 涂秀田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涂榮廷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涂秀妹
劉士煒劉士楓劉欣學池田生一
池田文代
池田藤美 原住同上
曾榮妹鍾源豪鍾清元鍾森元鍾燿元鍾煜元鍾富榮陳富美李倢忻李宜蓁李梓琳李明順李杰璋謝秀貞(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秋慈(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齡萱(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馨誼(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雲(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蘭(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珍(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美(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贊銘(原名黃財文,即鍾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鍾玉珍追加原告 涂博子被上訴人 鍾恆榮
公號鍾逵公會法定代理人 鍾健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