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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六合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泰宏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朱宏偉律師

參 加 人 陳建甫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上訴 人 詹淑娟

蔡雅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欠明瞭、應予釐清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