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08號上 訴 人 蘇雅娣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劉朕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盈東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