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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吳睿森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振芳

吳振泉梁育華

周俐君(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柏宏(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被上訴人 梁修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