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徐騰誠
羅煒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世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奇間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萬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