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春妹被上訴人 黃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原上字第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6萬1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