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再易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原告 郭寶崇上列再審原告對與再審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