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葉素瑟再審被告 陳振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