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再審相對人 五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慶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敘明究係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裁定、106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108年4月25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03號裁定或109年5月14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聲請再審?苟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