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上 訴 人 FICQ CONSTANT JOSEPH(康士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中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萬5508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181元,然其中附表編號1至5項目合計270萬5522元部分,經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萬3207元【計算式:4萬9810元×2/3=3萬3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暫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萬3974元【計算式:5萬7181元-3萬3207元=2萬3974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表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含追加) 本院判准 上訴利益 1 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27萬5820元 0 27萬5820元 2 工資差額 14萬0892元 0 14萬0892元 3 考績獎金 38萬7200元 (即38萬0800元+6400元) 38萬7200元 4 資遣費 67萬7334元 0 67萬7334元 5 勞退金損失 122萬4276元 (即45萬6276元+76萬8000元) 0 122萬4276元 6 勞保老年給付差額 100萬7600元 58萬7614元 41萬9986元 (即100萬7600元- 58萬7614元) 合計 371萬3122元 58萬7614元 312萬5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