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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勞上易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上 訴 人 林素梅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參 加 人 王清正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朱宏誠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及參加人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若干事證:

被上訴人於民國86年間成立登記時社員與其認股情形之名冊,

及各該社員實際繳交認股股款之金額,並請提出發給各該認股社員之股票編號。

被上訴人成立登記後,除90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97年變更登記外,其餘歷次變更登記表。

被上訴人理事會任用參加人擔任經理之會議紀錄、任用文書或通知、擔任期間受領報酬情形。

參加人於99年10月7日遭廢止執業登記證,被上訴人如何處理其

社員資格?有無退還所認股之股款?又參加人於101年9月間重新考領執業登記證,被上訴人如何處理?據被證48表格顯示,參加人7次出社,又馬上入社,被上訴人社

務會議或理事會如何處理?如何處理其所認股之股款?據被證18民事陳報暨準備㈥狀第四段內容,被上訴人是否已退還

參加人結算股金16,900元?又該次結算股金是根據參加人於何時出社之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