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關松屏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上 訴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一中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