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蔡孟儒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芳美、蔡鵬豐、蔡朝宗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分割遺產)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前述判決之上訴利益依序為新台幣(下同)15萬7872元、3016萬146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20元、44萬3994元,合計44萬7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