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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順平

張淑玲張瑞明

張盧惠嬌卓欣怡鍾菊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賴月蘭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1萬2,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若上訴人選擇合併加計總額共同繳納裁判費者,應徵裁判費4萬9,986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附件 編號 上訴人 股份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股份數量*票面值1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 陳順平 4萬9000股 49萬元 【計算式:4萬9000股*10元=49萬元】 9,855元 2 張淑玲 4萬8000股 48萬元 【計算式:4萬8000股*10元=48萬元】 9,660元 3 張瑞明 4萬9500股 49萬5000元 【計算式:4萬9500股*10元=49萬5000元】 1萬0050元 4 張盧惠嬌 4萬9000股 49萬元 【計算式:4萬9000股*10元=49萬元】 9,855元 5 卓欣怡 2萬7000股 27萬元 【計算式:2萬7000股*10元=27萬元】 5,565元 6 鍾菊英 4萬9000股 49萬元 【計算式:4萬9000股*10元=49萬元】 9,855元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27萬1500股 271萬5000元 【計算式:27萬1500股*10元=271萬5000元】 4萬9986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