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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潘世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胤銘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00萬49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5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