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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家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抗字第13號抗 告 人 張文宗 住○○市○○○街00號相 對 人 曾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反請求確認相對人就被繼承人張榮鉅遺產即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潛在權利範圍5/144)不存在,原法院核定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下稱原裁定),並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反請求主張之原因事實為相對人之祖母因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喪失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該部分所有權即由伊之父親張錦鳳取得,並由伊繼承,因而訴請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潛在權利範圍5/144)不存在,且該利益歸屬伊所有,非確認相對人之繼承權不存在,本院112年度家抗字第36號裁定雖核定本件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但伊已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再抗字第19號事件受理。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顯有錯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對於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法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6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10,285元,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抗字第36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下稱原確定裁定),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裁定廢棄原確定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91,905元,並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490元(見本院卷第29-34頁),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但逾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5月15日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見本院卷第39-40、43頁)。故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1,905元,已告確定,依前引規定,法院及當事人均應受拘束,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即有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有未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 土 地 地 號 權利範圍 112年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 全部 3,400元(即1,700元*2㎡)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81.33㎡) 全部 3,878,261元(即1,700元*2281.33㎡)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208㎡) 全部 3,532,800元(即1,600元*2208㎡) 4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312㎡) 全部 530,400元(即1,700元*312㎡)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0㎡) 全部 3,570,000元(即1,700元*2100㎡) 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340㎡) 全部 3,978,000元(即1,700元*2340㎡) 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00㎡) 全部 3,060,000元(即1,700元*1800㎡) 8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580㎡) 全部 4,386,000元(即1,700元*2580㎡) 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60㎡) 全部 3,672,000元(即1,700元*2160㎡) 10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540㎡) 全部 6,018,000元(即1,700元*3540㎡) 1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00㎡) 全部 3,060,000元(即1,700元*1800㎡) 1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218㎡) 全部 2,557,800元(即2,100元*1218㎡) 1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09㎡) 全部 2,958,900元(即2,100元*1409㎡) 1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86㎡) 全部 2,280,600元(即2,100元*1086㎡) 1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26㎡) 全部 2,154,600元(即2,100元*1026㎡) 1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370㎡) 全部 4,977,000元(即2,100元*2370㎡) 17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200㎡) 全部 1,920,000元(即1,600元*1200㎡)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92.93㎡) 1/4 1,788,019元(即7,203元*992.93㎡*1/4)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4.09㎡) 1/4 973,748元(即11,000元*354.09㎡*1/4)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34.8㎡) 1/6 980,467元(即11,000元*534.8㎡*1/6)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9.61㎡) 全部 215,710元(即11,000元*19.61㎡) 2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6.48㎡) 全部 401,280元(即11,000元*36.48㎡)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815.17㎡) 1/6 1,694,159元(即5,600元*1815.17㎡*1/6) 2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83.63㎡) 1/6 264,721元(即5,600元*283.63㎡*1/6) 2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90.35㎡) 1/6 1,390,993元(即5,600元*1490.35㎡*1/6) 合 計 60,246,858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