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建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