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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建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附帶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朱雅蘭律師吳文賓律師黃家豪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76,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3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