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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抗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60號抗 告 人 陳聰傑相 對 人 謝以涵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名下雖有車齡32年之汽車乙輛,惟牌照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遭逾檢註銷報廢回收,且該車早已不存在,僅因逾檢註銷而無法申請報廢,因此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無財產價值。又抗告人名下無其他財產,且已高齡76歲,依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反面解釋,已屬無工作能力之老人,且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為法律扶助法第5條所定之無資力者。再者,抗告人固於111、112年間於另案繳納裁判費,惟此係因近年歷次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未獲准,只得以低收入生活補助津貼繳納,不得援引。抗告人目前因車禍事故罹病無法工作,無勞保,確無收入,已窘於生活,亦缺乏籌措款項之經濟信用與技能,實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相對人所能否認,抗告人顯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詎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認事用法實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上開主張,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監理所苓雅監理站證明書、高雄市三民區低收入戶證明書、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原審救字卷第11頁至第19頁)為證。

惟查:

㈠觀諸上開財產查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僅能得知抗告

人名下有81年出廠之汽車乙部,並無其他應繳納稅捐之資產、112年度無應申報所得稅之收入,監理站證明書亦僅證明該車輛牌照遭註銷,不足以認定抗告人並無其他收入及財產、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能力。

㈡抗告人主張: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無資力,其高齡76歲已符合該規定,故抗告人已窘於生活,而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云云。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然年齡、低收入戶證明僅作為社福機關審核可否提供社會救助之標準之一,非可僅以此作為無資力之認定標準。

㈢抗告人又主張:老人福利法第2條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

之反面解釋,年滿65歲以上無工作能力。抗告人高齡76歲,無工作,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云云。惟查,按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次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如25歲以下就學或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等之情事者,然此僅為社福機關審核可否提供社會救助之標準,非指年逾65歲者即當然無工作能力,此由我國於108年制訂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促進高齡者再就業即明。

㈣至抗告人提出大同醫院於000年0月00日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

其右股骨頸骨折人工髖關節術後、右膝前十字韌帶部分斷裂、半月板破裂等疾患,目前右下肢無力跛行,活動角度0-80度,症狀固定,無法工作等語。然此僅能得知抗告人因罹骨折等而手術,有右下肢無力跛行症狀,無法工作乙節,無從逕認抗告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抗告人主張為無工作能力之人云云,委無可採。

㈤綜上,抗告人並未就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

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能力乙節,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前揭說明,抗告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