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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抗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24號抗 告 人 陳永昌相 對 人 孫可亦

孫王狩猛孫玉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溢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