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徐晉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提出異議,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