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進興

陳榮義陳秋蘭陳秋燕陳進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玄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20元(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已如數繳納完畢。惟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215,521元,系爭裁定卻誤核為771,990元,致聲請人溢繳9,075元。聲請人已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雖以系爭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為由,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於113年5月6日以113年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是系爭裁定所核訴訟標的價額771,990元既無違誤,則該裁定據而命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即無不合,聲請人依此數額繳納,自無溢繳情事。

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