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 訴 人 蔡陳金蘭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吳毓容律師李明峯律師許慈恬律師顏福松律師鄭智元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許毓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 訴 人 蔡陳金蘭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吳毓容律師李明峯律師許慈恬律師顏福松律師鄭智元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許毓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