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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重上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劉武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