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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重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王新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月嬌間確認補償金領取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3萬460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萬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