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盧三貴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秋華(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8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