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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朱庭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和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本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萬2,680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萬5,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