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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炘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進大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呂晏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