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楊兆傑
楊兆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上 訴 人 楊鵬飛
楊紘宇
楊博臣楊竣為楊南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怡武 Michael Lloyd Yang視同上訴人 楊中嵩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謝承霖律師被上訴人 唐承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視同上訴人楊北恆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怡武(Michael Lloyd Yang)為視同上訴人楊北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楊北恆於原審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後即113年4月9日死亡,所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經繼承人即配偶Marta Weronika Lewandowska-Yang及長女Jozefina Yang均聲明拋棄繼承,由長子楊怡武(Michael Lloyd Yang)單獨繼承等情,有卷附土地拋棄繼承聲明文件、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文件證明書、經民間公證人公證之譯文可參(本院卷第247至252)。本件訴訟自應由楊怡武(Michael Lloyd Yang)為楊北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本件被上訴人聲明由楊怡武(Michael Lloyd Yang)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