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徐海耀 住○○市○○區○○里00鄰○○○路0 號00樓之00室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律師(法扶律師)視同再審原告 徐淑賢
張瑞雲
徐玲羚徐大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梅視同再審原告 徐海桂(即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
居0F0 PLANETREE PLACE SUNNYVALE, CA. 00000徐海穗(即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
居000 San Rafael St.Sunnyvale,Ca 00000再審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