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秦庠鈺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再審被告 熊威訴訟代理人 葉慧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