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抗字第3號再 抗告 人 周素貞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114年度破抗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