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簡易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易字第65號原 告 楊孟軒上列原告因被告林古風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見簡易卷第89頁),惟原告逾期仍未繳納,亦有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見簡易卷第115頁至第117頁),是本件原告之訴不合起訴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