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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保險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鼎傑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瓊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上訴 人 謝興帆

謝卉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任品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六頁第二二行關於「謝申忠車頭燈光有開啟」之記載,應更正為「未見謝申忠車頭燈光有開啟」。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載誤植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