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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保險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嘉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6,493元(本訴部分1,000,000元、反訴部分3,016,4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