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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古羽岑 住屏東縣○○鎮○○○巷00弄0號0樓 之0訴訟代理人 李文廣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929,414元(計算式:1,040,000元+1,040,000元+500,000元+149,240元+如附表所示起訴前利息200,174元=2,929,414元,見本院卷第4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茲限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1 利息 50萬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3月6日(本院卷第133頁) (1+111/365) 5% 32,602.74元 2 利息 27,560元 111年8月22日 114年3月6日 (2+197/365) 5% 3,499.74元 3 利息 121,680元 112年3月22日 114年3月6日 (1+350/365) 5% 11,917.97元 4 利息 104萬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3月6日 (1+111/365) 5% 67,813.7元 5 利息 104萬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6月30日(本院卷第419頁) (1+227/365) 5% 84,339.73元 小計 200,173.88元 合計 200,174元

裁判案由:領取履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