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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青峰(原名陳一瑨)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吳佩芬被上訴人 黃世聰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黃淑貞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黃惠娟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胡永順即黃瓊山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胡夏睿被上訴人 許黃月英即黃瓊山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語蓁即黃瓊山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吳其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家政被上訴人 許美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信伽被上訴人 吳梓源即吳榮峯之承當訴訟人

陳淑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坤誌被上訴人 林川閔即林登財之繼承人

黃許美英黃金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