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青峰(原名陳一瑨)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吳佩芬被上訴人 黃世聰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黃淑貞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黃惠娟即黃瓊山之繼承人
胡永順即黃瓊山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胡夏睿被上訴人 許黃月英即黃瓊山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胡語蓁即黃瓊山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吳其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家政被上訴人 許美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信伽被上訴人 吳梓源即吳榮峯之承當訴訟人
陳淑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坤誌被上訴人 林川閔即林登財之繼承人
黃許美英黃金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