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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 訴 人 蔡文啓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被上訴人 郭錦城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橋簡字第662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25地號土地)之圍牆,越界無權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同段26地號土地(下稱26地號土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圍牆並返還占用部分土地。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買受26地號土地後申請地政機關鑑界,測量時將兩造土地之經界線向北偏移,致生糾紛等語置辯。顯見本院為判斷上訴人所有系爭圍牆是否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26地號土地,應以25地號與26地號土地間之界址為何為據。

茲上訴人已另訴提起確認經界訴訟,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橋簡字第662號受理在案,有上訴人民事起訴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函文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21頁)。則本件上訴人是否無權占用被上訴人之土地,應待上揭確認經界訴訟之審理結果,始能加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