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 訴 人 蔡文啓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被上訴人 郭錦城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4年度橋簡字第662號確認經界事件(下稱系爭確認經界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於系爭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系爭確認經界事件已告終結,有系爭確認經界事件判決及電話查詢記錄單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