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吳萬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丞嫣(原名張桂綾)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