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3,76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