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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胡平雲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被上訴人 胡平靠

胡平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物補償受領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9頁之法官欄「法官楊淑珍」部分,應更正為「法官張琬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5